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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出现问题,田间现场鉴定谁负责?——田间现场鉴定和种子质量检验的区别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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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种子使用者A从种子生产经营者B处购买了马铃薯原种,种植后发现马铃薯植株矮小,退化株严重,向农业主管部门C投诉。C委托农业司法鉴定机构D对马铃薯原种质量和生长不良的原因及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D进行田间现场鉴定后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得出鉴定意见∶(1)马铃薯原种携带胡萝卜软腐果胶杆菌巴西亚种引起马铃薯黑胫病是造成事故的原因;(2)造成损失1254484.80元。A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B赔偿损失。B以C委托农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提起行政诉讼。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经常做的工作。结合本案,不禁思考: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和委托种子质量检验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1 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和委托种子质量检验的区别
1.1 实施主体不同
1.1.1 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应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1.1.2 田间现场鉴定,只能组织自然人实施,不能委托机构实施
《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组成专家鉴定组的专家,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因为确定事故原因及损失程度的鉴定结论,是专家对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的性状表现进行观察、分析、判断得出的主观意见,只能由参加现场鉴定的具有专门知识、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表达。机构不具有到达田间现场参加鉴定的行为能力,不具有观察田间现场农作物性状表现和根据性状表现分析、判断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思维能力。自然属性决定了田间现场鉴定只能组织自然人实施,不能委托机构实施。1.1.3 种子质量检验,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的,是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农业司法鉴定机构,不是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委托农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马铃薯的原种质量,委托的机构不合法。1.2 责任主体不同
1.3 鉴定和检验的方法不同
1.4 鉴定结论是主观的,检验结果是客观的
1.5 种子质量可以重新检验,田间现场不可重新鉴定
2 种子质量检验和田间现场鉴定之间的因果关系
田间现场鉴定,是为了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是种子使用者向种子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种子经营者销售伪劣种子罪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本文选自《田间现场鉴定和种子质量检验的区别及关系》
作者:任庆国 庞建新 王天建 武合讲
单位:山东省菏泽市农业科学院;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刊于《中国种业》2021年6期50-52页 转载请注明